“紐瑞優(yōu)”商標維權戰(zhàn)引發(fā)業(yè)界關注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榕城海關駐福清辦事處、福清市市場監(jiān)管局聯(lián)合開展侵犯知識產權商品集中銷毀行動。6000多罐帶有“JAT”標識的侵權乳粉被銷毀,釋放出嚴打侵權假冒行為的強烈信號。
此次集中銷毀侵權商品,源于2024年10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該案被訴侵權方為一家位于福清的公司,其申報進口的乳粉產品被認定侵害原告奧提瓦公司“Neurio”“紐瑞優(yōu)”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被判令停止進口、銷售侵權產品及其他幫助侵權行為,并銷毀被查扣的侵權產品。
在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因奧提瓦公司與澳大利亞珊妮婭公司(Sunnya Pty Ltd)在某一時期存在合作關系,涉案國內商標與珊妮婭公司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被告福清某商貿有限公司申報進口與奧提瓦公司之前進口、銷售的同樣來源于珊妮婭公司的紐瑞優(yōu)(Neurio)乳鐵蛋白調制乳粉,在報關單上使用“Neurio紐瑞優(yōu)”標識的行為,不會割裂涉案商標與商品來源的聯(lián)系,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
奧提瓦公司上訴至福州中院,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福清某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停止進口、銷售侵權產品,以及協(xié)助他人報關、倉儲、運輸或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等幫助侵權行為,并銷毀所有被查扣的侵權產品,同時判決福清某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奧提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福州中院認為,由于奧提瓦公司與珊妮婭公司此前曾存在長期合作和代理關系(已于2022年終止),因此無法認定奧提瓦公司具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奧提瓦公司主張商標侵權的權利基礎合法。在商標侵權認定方面,法院認為商標僅在其注冊的地域范圍內具有效力,并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上述案件中涉案侵權商品在報關單及產品包裝上擅自使用與奧提瓦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進口的侵權商品,被訴侵權方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除上述案件外,奧提瓦公司在重慶的一起維權訴訟中亦獲得法院支持。202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奧提瓦公司訴重慶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申報進口涉案商品構成對奧提瓦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判決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該案中,針對被訴侵權方主張的在先使用權抗辯,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前珊妮婭公司已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也不能證明被控侵權行為是在涉案權利商標申請注冊前的原使用范圍內的使用行為,因此未予采納。
平行進口問題在知識產權領域一直備受關注。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審理中強調,商標具有地域屬性,商標僅在其注冊的地域范圍內具有效力,若進口商品侵犯國內注冊商標專用權,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相關案件中,盡管涉案侵權產品來源于原合作方珊妮婭公司,但由于被訴侵權方未經奧提瓦公司許可使用相同商標,仍被認定為侵權商品。
相關專家指出,構成商標平行進口有多個條件,最關鍵的兩個條件是商品必須是真品,且來自同一商標權人。在上述案件中,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商標權歸屬于另一家公司,而原告是中國境內的商標權人,因此不滿足平行進口的條件。上述兩起案件法院判決中對相關事實的重新認定,是司法系統(tǒng)對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統(tǒng)一裁判的結果,對從事通過跨境電商或非跨境電商進行進出口經營活動的當事人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榕城海關駐福清辦事處、福清市市場監(jiān)管局聯(lián)合開展侵犯知識產權商品集中銷毀行動。6000多罐帶有“JAT”標識的侵權乳粉被銷毀,釋放出嚴打侵權假冒行為的強烈信號。
此次集中銷毀侵權商品,源于2024年10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該案被訴侵權方為一家位于福清的公司,其申報進口的乳粉產品被認定侵害原告奧提瓦公司“Neurio”“紐瑞優(yōu)”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被判令停止進口、銷售侵權產品及其他幫助侵權行為,并銷毀被查扣的侵權產品。
在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因奧提瓦公司與澳大利亞珊妮婭公司(Sunnya Pty Ltd)在某一時期存在合作關系,涉案國內商標與珊妮婭公司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系,被告福清某商貿有限公司申報進口與奧提瓦公司之前進口、銷售的同樣來源于珊妮婭公司的紐瑞優(yōu)(Neurio)乳鐵蛋白調制乳粉,在報關單上使用“Neurio紐瑞優(yōu)”標識的行為,不會割裂涉案商標與商品來源的聯(lián)系,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
奧提瓦公司上訴至福州中院,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福清某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停止進口、銷售侵權產品,以及協(xié)助他人報關、倉儲、運輸或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等幫助侵權行為,并銷毀所有被查扣的侵權產品,同時判決福清某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奧提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福州中院認為,由于奧提瓦公司與珊妮婭公司此前曾存在長期合作和代理關系(已于2022年終止),因此無法認定奧提瓦公司具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奧提瓦公司主張商標侵權的權利基礎合法。在商標侵權認定方面,法院認為商標僅在其注冊的地域范圍內具有效力,并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上述案件中涉案侵權商品在報關單及產品包裝上擅自使用與奧提瓦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進口的侵權商品,被訴侵權方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除上述案件外,奧提瓦公司在重慶的一起維權訴訟中亦獲得法院支持。202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奧提瓦公司訴重慶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申報進口涉案商品構成對奧提瓦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判決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該案中,針對被訴侵權方主張的在先使用權抗辯,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前珊妮婭公司已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也不能證明被控侵權行為是在涉案權利商標申請注冊前的原使用范圍內的使用行為,因此未予采納。
平行進口問題在知識產權領域一直備受關注。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審理中強調,商標具有地域屬性,商標僅在其注冊的地域范圍內具有效力,若進口商品侵犯國內注冊商標專用權,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相關案件中,盡管涉案侵權產品來源于原合作方珊妮婭公司,但由于被訴侵權方未經奧提瓦公司許可使用相同商標,仍被認定為侵權商品。
相關專家指出,構成商標平行進口有多個條件,最關鍵的兩個條件是商品必須是真品,且來自同一商標權人。在上述案件中,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商標權歸屬于另一家公司,而原告是中國境內的商標權人,因此不滿足平行進口的條件。上述兩起案件法院判決中對相關事實的重新認定,是司法系統(tǒng)對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統(tǒng)一裁判的結果,對從事通過跨境電商或非跨境電商進行進出口經營活動的當事人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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